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近日,肇东法院四站法庭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四站法庭积极组织调解,以实际行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王某某是某麻花厂的经营者,原告温某某在该厂打工。工作期间,温某某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腿骨折。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2.3万元。此后,原、被告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四站法庭受理案件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但由于双方情绪较为激动,首次协商并不顺利。起诉时,原告申请了伤残鉴定,然而鉴定周期较长。与此同时,法庭了解到原告是一名拥有10年党龄的农村党员,但目前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便向法庭寻求帮助。
得知这一情况后,法官迅速组织原、被告进行第二次协商,旨在说服被告先为原告垫付2万元手术费用。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被告先行给付了原告2万元手术费,原告也为被告出具了收据。原告温某某感慨道:“司法有温情,帮我度过了难关。”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旨在构建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权益兜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