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他干活受了伤,他得管我啊!”近日,吕某因与金某就劳务受伤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安达法院任民法庭。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这起劳务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双方矛盾成功化解。
意外坠伤引纠纷
2024年2月,金某因货物搬运需求,与吕某达成口头劳务协议,雇佣其负责卡车货物装卸。不料作业期间,吕某不慎从卡车车厢坠落,当即造成腰椎损伤、手臂骨折及面部擦伤,被紧急送往安达市人民医院救治。起初,金某积极配合,不仅垫付6,000元医药费,还口头承诺承担后续全部医疗费用。但随着治疗推进,吕某住院总花费达19,000元,出院后又提出包括医疗费差额、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在内的40,000元赔偿主张。对此,金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且提出吕某自身操作存在安全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双方从协商沟通逐渐演变为争执对抗,多次交涉均无结果,吕某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裁决。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审理,而是分别与双方深入交流,全面掌握争议焦点与情绪诉求。第一步:厘清事实,锁定过错责任法官通过调取就医记录、询问在场证人、核对双方陈述,逐步还原事故细节:事发时吕某穿着凉拖鞋作业,且鞋尾后跟带未系紧,脚部易打滑,存在明显安全隐患;金某虽多次口头提醒吕某,但未进一步采取强制更换鞋子、暂停作业等有效防范措施,未能完全尽到雇主的安全管理义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法官明确: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忽视自身安全防护,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金某作为雇主,未及时排除作业中的安全隐患,也需承担责任,双方均需为损害结果负责。第二步:分层疏导,化解对立情绪针对吕某“我受伤都是为了帮他干活,他就该全赔”的执念,法官一方面肯定其劳务付出与受伤的关联性,理解其治疗期间的经济压力与心理委屈;另一方面结合事故细节,客观分析其穿着凉拖鞋作业的不当之处,告知“自身过错需承担对应责任”的法律原则,避免其因情绪过激忽视合理责任划分。面对金某“我已经垫了钱,他自己不小心,凭什么还要我多赔”的抵触心理,法官先认可其初期垫付医药费的积极态度,再从雇主义务角度解释:“口头提醒不等于尽到安全管理责任,若当时及时让吕某更换安全鞋,或许能避免事故发生。”同时,法官还向金某说明:“若案件进入判决程序,不仅耗时更长,还可能产生额外诉讼成本,调解反而能更高效地解决问题。”第三步:细化方案,推动当场履行在双方情绪逐渐平复、认可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法官进一步就赔偿金额与支付方式展开调解,但双方仍有较大分歧。法官结合吕某的实际损失,提出调解方案,建议按“吕某承担30%责任、金某承担70%责任”的比例划分。经过多轮沟通,吕某最终同意按三七比例承担自身责任,金某也松口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赔偿款。为避免后续纠纷,法官当场协助双方起草调解协议,明确赔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条款。金某随即通过银行转账将赔偿款支付给吕某,吕某出具收款收据,双方在法官见证下握手言和,这起劳务纠纷就此彻底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吕某在提供劳务时存在一定过错,并与本案的伤情存在直接关联,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