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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穗护航”米业保护日行动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5-07 14:41:30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穗护航”米业保护日行动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护米业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区域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有效打击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规定。

(二)协同联动原则:实现法院、公安、检察、工商联、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粮食储备等多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源头治理与全链条打击原则:从米业种植、产品质量、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品牌建设与推广等全环节入手,强化源头管控,切断假冒伪劣产品流通链条。

(四)预防与惩治并重原则:加强普法宣传、风险预警和行业自律,同时保持对侵权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五)服务发展原则:保护合法经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稻米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工作小组

成立米业保护日工作小组,由市法院常务副院长任组长,民一庭负责总体协调、行业法律风险防控、快立、快审、快执涉米业产业案件、提出司法建议(工作小组名单详见附件)。

(二)主要职责

确定以每年的9月22日为米业保护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行动方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案件会商、结果通报等机制;开展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总结评估工作成效。

三、 重点保护内容

(一)区域品牌保护:保护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打击未经授权使用、仿冒、淡化行为。

(二)企业品牌/商标专用权保护:保护合法注册的米业企业商标,打击假冒、仿冒商标行为。

(三)质量与标准保护:确保米业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质量标准,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非法添加、短斤少两等行为。

(四)公平竞争秩序:打击虚假宣传(如非本地米冒充本地香米、非特定品种冒充特定品种)、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米业核心产区的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打击破坏环境的生产行为。

四、 主要工作措施

(一)完善线索移送与案件协作机制

1.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行业监管漏洞或需行政执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2.相关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需要固定证据、产品鉴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可及时反馈至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会商。

(二)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与专项整治

1.定期覆盖种植、加工、流通(批发市场、商超、电商平台)等关键环节的联合执法检查。

2.针对重点时节(如收获季、销售旺季)、重点区域(核心产区、物流集散地)、重点问题(如“调和米”、“傍名牌”)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三)强化司法保护与快速响应

法院设立 米业维权绿色通道”,指派米业专职审判员或组成米业审判专职合议庭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执。加强对地理标志、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案件的审判研究,统一裁判尺度,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侵权行为人,依法采取行为保全(禁令)、财产保全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有效履行。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稻米保护白皮书,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

(四)深化宣传教育与预警防范

联合开展米业保护日宣传”活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法律法规、保护成果、真假鉴别知识。向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和消费提示。组织对执法人员、企业负责人、种植大户的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

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5月7日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穗护航”米业保护日行动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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