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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7-03 16:23: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黑土地地理标志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我市依托黑土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地理标志是黑土地宝贵财富的“金名片”。地理标志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我市地处世界著名的黑土带核心区,土壤肥沃,气候适宜,孕育了众多品质独特、享誉国内外的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如“庆安大米”、“海伦大豆”、“肇东小米”、“绥棱黑陶”等,不仅是黑土地自然禀赋的结晶,更承载着绥化地区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独特的农耕文明,是提升区域品牌价值、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

(二)司法保护是维护地理标志权益的“压舱石”。随着我市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市场上假冒、仿冒、滥用地理标志名称或专用标志,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制约了产业健康发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理涉及地理标志的民事侵权、行政授权确权及刑事犯罪案件,是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司法保护,对于震慑侵权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三)服务大局是司法护航发展的“指南针”。加强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明确权利边界,规范使用行为,制裁侵权行为,能够有效提升我市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信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土特产”做成“大产业”,将黑土地的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和经济优势,为我市打造现代化大农业先行区、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准确把握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审理涉及地理标志的案件中,全市法院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认定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确保裁判于法有据。

(二)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包括注册人、管理组织、合法使用人)、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保护地理标志的专有性,防止滥用和侵权行为,也要保障符合条件的主体依法、规范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保护原则。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治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注重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协同保护原则。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的沟通协作与信息共享,推动形成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五)促进发展原则。将司法保护融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注重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地理标志产业规范发展,提升品牌价值,促进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三、建立健全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重点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名录制度(核心机制)。 为提升司法保护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本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绥化市农业农村局、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会商确定了首批纳入我市法院重点司法保护范围的“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名录”(详见附件)。该名录的形成过程如下:

1.初选推荐: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能,梳理汇总我市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名单,并结合产业发展现状、品牌价值、市场影响力等因素,提出初选名单。

2.风险评估与会商: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知识产权审判骨干力量,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召开专题会商会议。重点围绕初选名单中地理标志的市场知名度、产品独特性、产业规模、带动农民增收效果、以及近年来在市场监管、执法检查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侵权假冒风险高低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充分论证。

3.确定名录:经三方共同会商,一致认为附件所列的21项地理标志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品牌价值和地域文化代表性,且当前面临较为突出的侵权风险,亟需司法予以重点保护,故将其纳入首批司法保护名录。该名录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二)强化涉名录案件审判指导。对于涉及名录内地理标志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

提升专业化审理:原则上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或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确保审判专业化水平。涉及被授权企业相关产品的侵权及合同等其他纠纷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精审团队进行审理。

统一裁判尺度:中院将加强对下业务指导,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专题培训等形式,统一涉及地理标志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重点明确侵权判定规则、赔偿数额计算依据、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等。

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名录内地理标志的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法快立、快审、快执,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

(三)加大侵权制裁力度。

提高赔偿数额:对于侵犯名录内地理标志的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充分考虑地理标志的声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如持续时间、范围、规模)、侵权后果(如对产品声誉的损害、对产业秩序的破坏)等因素,依法从高确定赔偿数额。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

强化行为保全与证据保全:权利人申请行为保全(如责令停止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或专用标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或证据保全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裁定支持,防止损害扩大或证据灭失,保全时限缩减25%。可引导当事人利用区块链取证存证。

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假冒地理标志犯罪行为,依法及时移送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犯罪,形成震慑。

(四)推动溯源治理与多元化解。

发送司法建议: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地理标志管理、使用、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行业协会、管理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促进规范管理。

深化诉调对接: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强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等的协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促进和谐共赢。

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巡回审判、送法进企业进乡村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和保护名录的宣传解读,提升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深化部门协作联动。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地理标志注册登记、使用管理、行政执法动态、侵权线索及司法裁判情况。

案件协作机制:在证据调取、事实查明、专业问题咨询(如产品真伪鉴定、产地认定)、执法与司法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联合宣传与培训:联合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周、专题培训等活动,共同提升保护效能。

四、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强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服务保障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二)提升专业能力,锻造过硬队伍。加强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法官深入学习研究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及前沿理论,提升准确适用法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狠抓贯彻落实,务求工作实效。各基层法院、中院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各项保护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中院将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四)注重总结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提炼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报道,展示司法保护成果,提升社会影响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绥化市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名录(第一批)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日














附件:


绥化市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名录(第一批)


序号

地理标志名称

类别/说明

1

庆安大米

大米

2

庆安大米酒

酒类

3

庆安大高粱酒

酒类

4

海伦大豆

国际分类第30类(加工后产品)

5

海伦大豆

国际分类第31类(未加工农产品)

6

海伦大米

大米

7

肇东小米

小米

8

安达黑豆

豆类

9

安达小麦

小麦

10

安达小米

小米

11

安达羊草

饲料/牧草

12

北林香米

大米

13

绥棱黑陶

陶器

14

绥棱大米

大米

15

绥棱大豆

豆类

16

绥棱木耳

食用菌

17

兰西亚麻

纤维作物/纺织品原料

18

兰西民猪

活体猪/猪肉产品

19

望奎生猪

活体猪/猪肉产品

20

望奎马铃薯

薯类

21

绥化鲜食玉米

鲜食玉米


说明:

1.本名录由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绥化市农业农村局、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会商确定,旨在明确我市法院首批重点司法保护的黑土地地理标志范围。

2.名录将根据地理标志发展状况、侵权风险变化及各方建议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3.“类别/说明”栏主要依据产品自然属性或相关注册类别进行标注,如“海伦大豆”区分了加工产品(30类)和未加工农产品(31类)。

4.具体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号等信息,由相关管理组织或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依法核实。



关于加强黑土地地理标志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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